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??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秩序,营造平安和谐校园环境,根据军队和地方相关政策及学院有关规章制度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??本办法所称的“校园内职工住宅区”(以下简称“住宅区”),是指跳马、圭塘两校区教职工集中生活区。本办法所称的“住户”,是指居住在校园内住宅区的所有住户。
第三条??住宅区管理包括房屋使用管理、公共环境管理、装修管理、维修管理、治安交通管理及交易管理等。
第四条??住宅区管理纳入校园管理,所有住户需接受学院相关部门及物业公司的检查、监督与管理,并在驻地街道、社区指导下开展居民自治工作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
第五条??管理机构
学院成立住宅区管理领导小组,分管后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,分管资产、保卫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组长,成员由后勤、资产、保卫、工会和法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。
第六条??住宅区管理领导小组职责
(一)起草住宅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。
(二)审议住宅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。
(三)落实党委会、院长办公会精神,协调处理住宅区管理相关事宜。
(四)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住宅区工作。
第七条??相关单位职责
(一)后勤部门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,按外包合同约定对物业公司行使监管职能;负责住宅区公共部位水、电、气等设施及绿化环境管理维护;负责房屋装修、维修改造监管工作。
(二)资产部门负责房屋使用管理,处理资产争议,对房改房出售、出租进行审核。
(三)保卫部门负责住宅区内消防、综治、安保、车辆停放管理等工作,对房屋出租、违规使用行为及居住校园内的校外人员进行管理。
(四)工会负责维护教职工相关权益,协调成立业主委员会,帮助解决住房方面的矛盾纠纷。
(五)法务办负责提供相关法律、法规支持。
第三章 房屋使用管理
第八条??住户必须依法依规使用住房,不得改变使用性质,不得进行食品加工生产,不得开设经营性门面和从事其他商业活动。
第九条??住户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,如需改变的,必须经学院相关部门审批同意,并符合房屋安全要求。
第十条??房改房住户自用部位、自用设备损坏,影响他人利益的,必须及时修复;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应承担赔偿责任。公有住房遇上述情形应及时向资产部门报告、安排修复。属于住户人为造成的,由住户承担相应责任。
第四章 装修管理
第十一条??住户装修住房,必须提前10天向学院后勤、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,经批准后,到物业公司:湘ICP备05005388号 湘教QS3-200505-0000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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